美國憲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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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了美國各州的責任、新州的加入,以及聯邦和各州的相應權限。其中還包括有勞役逃犯條款(英語:Fugitive Slave Clause),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蓄奴州的黑奴在逃往自由州後就自動成為了自由公民。而旨在廢除奴隸制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於1865年12月6日通過後,這一條款就已經沒有了意義。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了美國各州的責任、新州的加入,以及聯邦和各州的相應權限。其中還包括有勞役逃犯條款(英語:Fugitive Slave Clause),這一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蓄奴州的黑奴在逃往自由州後就自動成為了自由公民。而旨在廢除奴隸制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於1865年12月6日通過後,這一條款就已經沒有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