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
中華民國政府的一種公務員類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警察是中華民國以維持公共安全為主要目的之公務人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依法警察之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社會治安、反恐任務,戰時依《國防法》第四條成為後備軍事力量。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
Quick Facts 中華民國警察, 格言 ...
中華民國警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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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警察徽章 | |
中華民國警察服務識別標誌 | |
格言 |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
成立時間 | 1912年 1927年(國民政府北伐後定都南京) |
駐地/總部 | 中華民國(臺灣) 100009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
管理機構 |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 |
組織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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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 | |
警政署署長 | 黃明昭 |
人員裝備 | |
職員數 | 69,541人(111年)[1] |
警歌 | 《警察進行曲》 |
其他信息 | |
紀念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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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以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之實定法上的警察定義為主。又學理上即實質上的警察範圍甚廣,例如水上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國境警察(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岸巡隊)、軍法暨軍事警察(又稱憲兵,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院內司法警察(法警)、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之執行員等,又學理即實質上的警察不以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