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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
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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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英語:collateral;德語:Pfandrecht;法語:sureté réelle;日語:担保物権;留置權)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限制物權(定限物權)還包括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最終通過將標的物出賣而獲得的金錢用於實現債權。擔保物權分為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擔保物權以及根據契約而產生的約定擔保物權。民法上的留置權、優先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屬於約定擔保物權。此外,隨着經濟活動的多樣化,目前出現了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多種非典型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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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特徵
- 優先受償性
- 從屬性
- 不可分性
- 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權分類
依據標的物不同,可以分為不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和權利擔保物權。
依據登記與否,可以分為登記擔保物權和不登記擔保物權。
依據是否轉移標的物的佔有,可以分為移轉佔有的擔保物權和不移轉佔有的擔保物權。
依據是否由法律命名,可以分為典型擔保物權和非典型擔保物權。
依據發生原因不同,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和約定擔保物權
共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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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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