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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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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法律行為,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意思是指某法律行為成立後,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讓此法律關係溯及至該法律行為成立前之狀態。簡言之,該法律行為雖然在事實上已經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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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之原因

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在某法律行為具有極重大瑕疪時,讓其不能生效之手段,通常法律會規定使其無效的話,這些瑕疪都是屬於嚴重違背公益 (交易秩序) 之情形。[1][註 1]

無效之意義

法律行為無效之意涵,分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以及絕對無效:

  • 自始確定無效:指該無效之法律行為,於成立時,已不會發生效力。
  • 確定無效:指該無效之法律行為已確定不能生效,縱使嗣後情事變遷而令無效之緣由消滅,並得到當事人之承認,仍然不能讓該法律行為起死回生
  • 當然無效:無效之法律行為不須透過當事人或法院之行為確認,當然不發生效力,但如果當事人間就該法律行為存有疑義時,自然得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訟。
  • 絕對無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註 2],無效之效果,不僅是當事人間,而是任何人皆得主張其無效。[2]

無效之效果

法律行為之無效,原則上是指該法律行為全然不生效力;若某法律行為為無效,除了完全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外,影響當事人之權益甚巨。因此於民法學之中,常有緩和其效力之規定,最常見的有一部有效,以及轉換至他法律行為之可能性。

  • 一部有效:法律行為之無效,原則上及於該法律行為之全部,縱使該法律行為只有一部分無效之情形,亦擴及於全部之法律行為,即所謂之「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之原則。但若是除去無效部分,其他部分尚可獨立存在時,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3][註 3]
  • 無效行為之轉換:
    • 法律在某些條件之下亦有轉換之規定,如中華民國民法第87條第2項關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若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則可轉換為被隱藏之他項法律行為。
    • 除此之外,尚可依探求當事之人真意而轉換。[4][註 4]

參考書籍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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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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