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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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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昌平區已經被撤銷的一個鎮,位於區域中部。1990年前曾是原昌平縣城(現官方稱為「昌平城區」)所在地。
歷史
明朝景泰元年(1450),朝廷為加強對皇陵的守備,於春正月辛巳(1450年1月18日)在昌平縣天壽山以南筑永安城。景泰三年(1452年),昌平縣治所遷至永安城。後因陵衛增多,又在城南筑一城相連。[1]至嘉靖年間,朝廷在北部邊境沿長城防線設立軍事重鎮,其中以永安城為基礎設昌平鎮,其總兵也駐於此。
1953年6月,昌平縣實行區、鄉、村三級行政區劃體制,但昌平鎮直隸於昌平縣,未做變更。
1956年昌平第一次撤縣設區後,於8月在全區實行鄉鎮合併,成立昌平鎮鄉。
1958年,昌平區開始進行人民公社化運動。[2]9月6日,昌平鎮劃歸十三陵人民公社。
1959年11月,中共昌平區委調整各人民公社規模,從十三陵人民公社中分出含昌平鎮在內的城關人民公社。
1982年,昌平縣撤銷人民公社並恢復鄉鎮區劃,成立昌平鎮。
1990年6月26日,北京市政府決定將昌平鎮的縣城部分(東至南邵鄉,南至昌平鎮,西至昌平鎮,北至十三陵)分設為城區鎮(今昌平區城北街道)[3],昌平鎮轄域縮為互不相連的西、南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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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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