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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漁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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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的漁業法規,臺灣的漁港共分成二類[1]:第一類漁港乃使用目的屬於全國性或配合漁業發展特殊需要者,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農業部;其他不屬於第一類漁港的則歸於第二類漁港,主管機關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據漁業署當前規劃,目前第一類漁港共有9處,分別是基隆市正濱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宜蘭縣烏石漁港、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台南市安平漁港、高雄市前鎮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第二類漁港則有215處[1]。
已經廢止的舊制中[2],臺灣的漁港共分成四類,第一類漁港使用範圍為全臺灣(全臺、遠洋漁業),第二類漁港是屬於區域性(近海漁業),第三類漁港為地方性(沿岸漁業),第四類漁港主要是離島或偏遠地區的作業漁船避風港(臨時停泊或避風)。全台總計共有299個漁港,其中第一類漁港共12個,第二類共11個,第三類共117個,第4類共99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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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依2007年3月15日公佈《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應分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第一類漁港:
- 港內泊地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可停泊一百噸級漁船一百艘以上者。
- 陸上有魚市場、起卸碼頭,且漁船補給(加油、加水、加冰)、魚貨加工、冷凍、船機修理、保養設備齊全,交通方便,魚貨運輸銷售便利者。
- 漁港全年作業漁產量合計達二萬公噸以上者。
- 本籍五十噸以上之漁船數達一百艘以上者。
二、第二類漁港:第一類漁港以外之漁港。
前項所稱本籍漁船,指漁業執照所載作業根據地為該漁港之漁船。
北部




共計6處[3]
共計28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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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2處[3]
共計3處[3]
中部

共計11處[3]
共計6處[3]
共計3處[3]
共計6處[3]
南部


共計9處[3]
共計7處[3]
共計16處[3]
共計21處[3]
東部




共計11處[3]
共計3處[3]
共計14處[3]
離島、外島
共計67處[3]
共計3處[3]
共計5處[3]
附遊艇碼頭之漁港
共計11處[7]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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