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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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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1967))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判决,法院于1967年裁定禁止异族通婚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与正当程序条款[1]。自2013年起,该判例又被美国联邦法院多次援引,用于裁定限制同性婚姻的法规违宪,最终推动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中确立全国同性婚姻合法化。[2]

本案当事人为白人男性理查德·洛文与有色人种女性米尔德丽德·洛文。1959年,这对夫妇因触犯弗吉尼亚州1924年的《种族纯洁法》而被定罪。该法将"白人与有色人种"的通婚定为刑事犯罪。加罗林县巡回法院法官莱昂·巴齐尔判处二人监禁,但缓期执行,如果不想入狱服刑,那他们必须永久离开弗吉尼亚州。洛文夫妇以《种族纯洁法》违宪为由提出撤销判决的动议,但遭巴齐尔法官驳回。在向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未果后,他们最终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并获受理。

1967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洛文夫妇胜诉,推翻了加罗林县巡回法院此前对他们的定罪,并废除了弗吉尼亚州的《种族纯洁法》。弗吉尼亚州政府曾在法庭上辩称,该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因为无论罪犯的种族如何,惩罚都是一样的,因此白人和非白人一旦触犯该法都会受到相同的惩罚。 [3]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该法律完全基于“种族的区别”,且将公民普遍享有且社会公认的婚姻行为定为非法[3],实质上依然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此项判决终结了美国所有基于种族的婚姻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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