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起源于古代东亚中原地区并曾辐射影响朝鲜半岛、日本及越南等地的法律体系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法系,又称“律令制”,是一种源自于中国的特殊法律体系,影响了大部分东亚国家,和小部分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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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以儒家、周礼、法家、唐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儒家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就是说根据家族的亲疏关系与传统礼教的理解,可能会使得判决有相应的变化,重视道德观念入法,来受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罗法等[1]。
汉字文化圈内的国家如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在历史上都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曾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在北韩,当时的《高丽律》、《经国大典》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又比如日本的《大宝令》、《养老律令》、《服忌令》等,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华法系随着西方文化强势进入汉文化圈而趋于解体,日本率先移植德国法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中国以日本为模范制定了《六法全书》,跟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而取代,所以现行主要中华法系的延续,部分被现代法典已明文形式标注,部分存在于东亚国家的习俗中,没有强制力。中华法系虽然由于西方法律的优势已被时代淘汰,在法理学中较少被讨论,但随着对不同制度的研究逐渐深入,逐渐成为法学发展史的题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