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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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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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借鉴苏联军衔样式于1955年实行军衔制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防空军、公安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中使用[1],但其后于1965年取消军衔制[2]。1988年恢复军衔制后[3],又对军衔等级进行进一步调整[4]。越南人民军自1958年起实施借鉴解放军的军衔制度(除1982年至1990年将校、尉两级恢复为1948年仿照日军的设置外,其他时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相同。)。
当前,解放军军衔分为五等十九级,依军种区分为陆军军衔、海军军衔、空军军衔、火箭军军衔。其中军官为“三等十衔”,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标识“指挥管理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5]。而士兵则分为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义务兵军衔(设上等兵、列兵“两衔”)。
同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参照解放军军衔建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制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