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色情制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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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失踪与受虐儿童援助中心(英语: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昆斯家族国际法律与政策研究所(Koons Family Institute 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的研究报告指出,截至2008年,国际刑警组织187个成员国中有94个国家明确提到了儿童色情的合法性问题。[1][2] 而在这94个国家或地区,其中58个国家或地区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定位刑事犯罪,而无论其是否有分发意图。[1]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据并不包括那些完全禁止任何色情内容的国家或地区;[1] 如果计算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数字,那么上述数值会更多。
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的定罪通常也包括监禁,但这些判决涉及初犯者往往会更改为缓刑。[3] 包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国家也有禁止任何涉及儿童色情的卡通、漫画或文章等制品的法律;而其他国家更有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网络流量予以监控以监测儿童色情。[4][5][6]
联合国《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责议定书》要求缔约方禁止“制作、分发、传播、进口、出口、提供、出售、拥有或上述全部目的”的儿童色情制品。[7] 2006年开始实施的《网络犯罪公约》、《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和欧盟框架要求各缔约国与欧盟成员国将任何涉及儿童色情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3] 《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所有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在色情表演及材料中剥削儿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