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业
臺灣的特殊社會團體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祭祀公业[1],又称祭田,为台湾的特殊社会团体,是以祭祖为目的所设立之独立财产,渊源于宋代时之“祭田”。明、清以来的台湾人,往往留下一笔土地或物业由后裔共同持有,以孳息供应祭祖与扫墓之费用。其成员之继承权利,依当时台湾民事习惯,通常为长子继承或共同选举一位管理人而加以继承,此方式常会在规约中加以明定。以每年的产出销售所得利润、租金或利息收益作为扫墓与祭祖等等的经费。今日则多推选委员会以便管理。
祭祀公业,除可以是祭祀公业法人外,亦可以是财团法人或是社团法人。[2]其名称多为享祀人之名称或公号,除称之祭祀公业外,尚有公业、祀业、尝、祖尝、祖公田、祖公烝、大公田或公山等,或以郡望、宗祠、堂号、公号、家号或其他家族名义等,及其他于土地登记簿上的称法。
祭祀公业成员,多为同姓宗亲或亲戚,又可分成设立人(捐助财产设立祭祀公业之人)、享祀人(受祭祀公业所奉祀之人)和派下员(祭祀公业之设立人及继承其派下权之人)。因为过去各时代并没有以法律规范称呼,且并没有限制一定要是同一位祖先的儿子成立,可以是后来的不一定需要同辈的子孙于分户分产后一段时间,又以部分共祀远祖,实际上传承许久,派下员可能也都不同辈。也可以由本人在生前约定拨出遗产或切割家产时设置。[3][4]同一个神祇的祭祀团体称为神明会,类似于祭祀公业。
近代台湾,祭祀公业所涉及的土地产业相当复杂,常常因为派下权(祭祀公业所属派下员之权利)不平而产生纠纷,其中又以不动产居多。而拥有祭祀公业管理权,常常也等于享有地方人脉。派下权之认定,依私法自治原则,由祭祀公业内部自行依规约或共同决议方式认定,政府主管机关原则上不介入。
2005年,台湾祭祀公业财产约有1,100笔左右,土地面积超过8,000甲(约7,800公顷),价值超过400亿美金。每笔财产,均属公业公同共有,并由政府主管机关备案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