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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的其中一條,為內亂罪的定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内乱罪),立法公布于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连同《中华民国刑法》全文共357条一同实施。本条文于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条)颁布时,原为刑法第103条,后来于1935年颁布后,方改列为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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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刑法第一百条者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委员会所主导之立法院,但当时处于训政时期,立法委员非民选产生,而主要是由中国国民党核心分子所组成。1920年代末期,国民政府颁布此规定。
刑法第一百条立法之初,因为中国政治环境为多处于军政时期、训政时期或战争阶段,因此多不适用;尤其1934年“援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处断”的判例,让刑法一百条于中华民国统治中国大陆期间备而不用。
原为刑法第103条,后来于1935年颁布后,方改列为《中华民国刑法》第100条(内乱罪)规定。
直到1950年代,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后,主张台湾独立与亲共者的言论与思想皆触犯此条文,而间接造成白色恐怖,被部分人士视为侵犯民主、干涉人权、妨碍自由的争议违宪法条[1]。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正为仅限于“以强暴、胁迫方式”进行“叛乱”者才会受到追诉处罚。
1991年5月9日凌晨,法务部调查局干员进入国立清华大学,拘提清大历史研究所硕士生廖伟程;同日逮捕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毕业生的文史工作者陈正然、民主进步党籍的社会运动参与者王秀惠与传道士林银福,指称四人接受旅日台独运动者史明资助,在台湾发展独台会组织,并于5月11日逮捕协助林银福张贴独台会文宣的安正光。被捕的五人曾阅读史明的著作台湾人四百年史,并曾赴日本拜访史明,回台后协助独立台湾会制作、散发相关文宣,未有过诉诸暴力的实际行动。廖伟程等五人原依违反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三项预备叛乱及第五条参加叛乱组织罪嫌起诉,随即因为惩治叛乱条例于5月23日正式废止,而改以刑法一百条第二项起诉。1991年12月3日,高院判决廖伟程无罪、安正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三年、陈正然、王秀惠与林银福等人各依预备内乱罪嫌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1992年5月18日,修正后的刑法一百条生效,独台会案发回更审。7月27日,因廖伟程等人行为未违反修正后的刑法一百条条文,全案改判免诉[2]。
陈婉真案等人因组织台湾建国运动组织被依刑法一百条起诉,1991年8月31日为强制拘提最后期限,陈婉真预备汽油弹抵抗。8月25日,国民党省党部遭汽油弹攻击。8月30日,台独联盟主席郭倍宏为声援陈婉真搭机回台,于机场被捕。8月30日,台湾建国运动组织发动30小时禁食,声援陈婉真,捍卫集会结社自由。8月31日,陈婉真宣布已销毁所有武器、但同时也表示绝不会出庭,台中市警方则因抗争激烈放弃拘提陈婉真。
林山田、李镇源、陈师孟、瞿海源等教授、作家锺肇政等不少人均认为,此规定使得人民就连“想”的自由也被限制,成为政府入人于罪的变相手段,因此被批评为“思想叛乱罪”、“和平叛乱罪”或“普遍叛乱罪”。一〇〇行动联盟因独台会案而于1991年9月在台大医学院大门口带领展开了反对刑法一百条及黑名单的抗议静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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