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同性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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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界的同性性行为是指已被记录的人类以外的动物同性之间、同性和异性兼有和变性行为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性交、爱抚、爱慕行为、择偶倾向及幼儿监护(英语:parenting)行为。动物性行为在同物种之间也有许多不同的形式,而这些行为背后的动机和意思至今还没被人类完全了解,因为大部分物种本身也未被研究透彻。[1]
加拿大生物学家布鲁斯·贝哲米(英语:Bruce Bagemihl)在1999年发表了一分有关检阅接近1,500个动物物种同性性行为的文献,涉及物种从灵长目到棘头动物门,对其中500个物种又有更详细的着墨。[2][3]贝哲米说道:“动物界中同性、同性异性兼有及非交配性行为的普及性与多样性都远超大部分科学学派和社会人士所愿意接受的程度。”[4]挪威动物学家Petter Bøckman(书面挪威语:Petter Bøckman)就批评过往动物学家在遇上动物同性性行为时都会出于惧怕触犯人类社会的禁忌而无视或歪曲其观察结果。[5]
对于反对同性恋权利(LGBT运动)的宗教及社会团体而言同性恋在自然界的存在也是个富有争议性的题材,因为这些观测和研究成果会引起同性恋在人类社会自然而发的合理性争论[6],亦反驳了中世纪基督教将同性恋列为“违反自然法的罪(拉丁文:peccatum contra naturam / peccatum Sodomiticum / 所多玛罪,即性悖轨罪)”。[7]当尚无明确证据时,有些评论就称同性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动物不会有同性性行为。 当出现明确证据时,其他人便提出以动物的行为来解释人类道德观念是不适当的。[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