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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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种人类权利并被理解为一种自由的权利,明确了对儿童进行初级教育、对所有儿童推广中等教育的义务、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对未接受过完整初级教育的个体进行基础教育的义务。除了这些规定个体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教育权内容还包括消除各级教育系统内的歧视、建立最低标准以及提高教育质量。[1]
受教育权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26条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14条中,[2][3] 在1960年教科文组织的反教育歧视公约中、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以及1981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得到重申。[1]
受教育权在《欧洲人权公约 第1号议定书第2条 - 受教育之权利》以及很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比利时宪法(原第17条,现第24条)以及荷兰宪法(第23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