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特别行政区
构想的行政區劃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台湾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因台湾问题,提出在统一台湾后,在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构想;该构想亦是目前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可选方案之一[3][4][5]。1981年9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首次提出[6]:61[7]。台湾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地位、自治程度设定可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1963年归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政策的一纲四目[8]:121,更早可追溯到1956年章士钊传递的中共中央“密信”[9]:37、1957年李维汉与宋宜山谈话[9]:40[10]、1958年毛泽东与曹聚仁谈话[1]:374[2],中国共产党对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提出的统一条件。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构特别行政区的法源。台湾特别行政区构想亦成为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政以来、历届政府提出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一部分。但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将台湾特别行政区构想进一步法制化,亦未取代法定行政区——台湾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统一后台湾地区的政治处理尚无法律规范。包括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仅在领导人谈话和官方文件中存在[11]:1。
叶剑英[7]、邓小平[12]等中共中央领导人构想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党、政、军系统,行政、司法、军事独立。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和人员进驻台湾。在全国性政治机构内[b],为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人士保留一定的领导职位,参与国家管理。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第一份台湾问题白皮书中有过类似阐述[13]。2000年,第二份台湾问题白皮书重申“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和行政人员驻台[14]”。2022年,第三份台湾问题白皮书虽有“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15]”的说法,但未有不派军队和人员驻台的承诺[16]。
2022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回应世界首富伊隆·马斯克的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建议,透过媒体书面向外表示中华民国政府“早已拒绝中共的任何制度性安排”[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