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2003年香港立法草案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此条目介绍的是香港2003年一项已撤回的条例草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请见“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立法,请见“香港国家安全立法”。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英语: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ve Provisions) Bill;简称《国安条例草案》)是一项被搁置的条例草案,旨在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修订《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及《社团条例》,以及为相关、附带及相应修订订定条文[1][2]。草案在香港社会触发极大争议,导致50万名市民在2003年7月1日上街抗议。最终因为行政会议成员田北俊请辞,而自由党也宣布反对法案,令特区政府失去足够支持。2003年9月5日,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撤回法案,第二十三条立法因此搁置。
Quick Facts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香港立法会 ...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 | |
---|---|
香港立法会 | |
地域范围 | 香港 |
考虑机关 | 香港立法会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2003年2月14日 (2003-02-14) |
呈交者 |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 |
首读 | 2003年2月26日 (2003-02-26) |
委员会报告 | 《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
白皮书 | 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 |
相关法例 | |
刑事罪行条例 官方机密条例 社团条例 | |
现状:已撤回 |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