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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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条例》为香港法例第151章,该条例于1911年由香港立法局制定,后来经过多次重大修订。社团条例的立法历史与公安条例相近,先有战前参照英国及海峡殖民地严苛法律的源头,后来为应对共产政权渗透的威胁予以收紧,直至90年代应香港人权法案的要求而放宽。条例亦如公安条例般,90年代的人权相关修订被临时立法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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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社团条例, 香港立法局 ...
社团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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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条例旨在就社团的注册、禁止某些社团的运作,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 |
引称 | 第151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11年11月17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7年5月17日 |
呈交者 | 总登记官蒲鲁贤 |
首读 | 1911年10月19日 |
二读 | 1911年11月16日 |
三读 | 1911年11月16日 |
修订 | |
1915年、1920年、1947年、1949年、1952年、1952年、1956年、1957年、1959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70年、1976年、1982年、1988年、1988年、1988年、1991年、1992年、1997年 | |
现状: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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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条例可分为两部分,首先是为没有专属法例规管的团体订立笼统的规管条文,另一部分则是禁止及针对黑社会的条文。条例要求所有受条例规管的团体提交注册[注 1],否则团体的干事将招致刑责。换言之,该条例禁止私下及秘密结社。[注 2]此外,条例授权当局向社团索取“根据本条例履行职能而合理需要的资料”,包括财政资料,借此监控团体的运作与连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