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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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德语: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以下简称《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两德时期制定的一部临时性的实质宪法(德语:materiellen Verfassungsbegriffs),在东、西德统一后经修改成为德国的正式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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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概况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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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治教育中心(英语:Federal Agency for Civic Education)出版的基本法 | |
概况 | |
原文标题 |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司法辖区 | 德国 |
批准日期 | 1949年5月8日 |
政体 | 联邦议会共和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3个 |
国家元首 | 德国总统 |
立法机关 | 德国联邦议院 德国联邦参议院 |
行政机关 | 德国总理 |
司法机关 | 最高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国法院体系 |
初审机关 | 海伦基姆湖大会(英语:Herrenchiemsee convention) |
起草人 | 国会参议院(英语:Parlamentarischer Rat) |
全文 | |
维基文库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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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直接冠以“宪法”的名称,《基本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经满足了实质性宪法的所有标准。《基本法》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的形式做出了基本决定(德语:Grundentscheidung):民主国家、共和国家、福利国家、联邦国家、法治的基本原则。除了这些基本决定外,《基本法》还规范了国家组织,保障了个人自由,建立了客观的价值体系。
吸取了纳粹德国时期对人权侵犯的教训,《基本法》非常强调对个人“基本权利(德语:Grundrechte)”的保障。《基本法》将所有国家权力约束为直接适用的明文法律(第1条第3款)。根据宪法定义,“基本权利”不仅仅是国家目标;相反,作为一项规则,不需要司法机构来行使它们,也不需要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与他们绑定。由此可知,“基本权利”应当被理解为个人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
根据《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对《基本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审查,特别是防范其他法律与政府决议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基本法》的修改需须取得联邦议院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和联邦参议院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通过,最近一次修改在2022年6月28日通过,并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2022年7月1日生效的《基本法》修正案将允许德国政府批准1000亿欧元的联邦国防军特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