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
中華民國的憲法法院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宪法法庭,是中华民国政府依照《宪法诉讼法》规定所设立之单位,为司法院之直属机关,其主厅舍位于司法大厦4楼。宪法法庭法官由全体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由司法院院长兼任。依现行规定,宪法法庭拥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权,并为专责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常设机关[1],相当于他国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原本系于《中华民国宪法》第 79条中规定设立之基础,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5条明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终由《宪法诉讼法》进一步将宪法所定之“解释宪法”职权具体化。宪法法庭之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