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行政强制措施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规定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可以在逮捕他人进监狱、看守所或拘留所前先将其关押在警⽅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达6个月[1]。这类人要呆在警察指定的场所居住,而且要还被当局派来的警察看管,而且此类人要经警察许可,才能与外界沟通[2][3]。通常这些人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指定的场所通常也不会是此类人的家中。由于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若有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受到酷刑的话也难以取证。[4]不过若这类人日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期应当折半抵扣刑期。[5]被指控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的人经常会被警察要求待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6][7]。
2012年,全国人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3条中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8]自2015年以来,一些参与中国维权运动的律师、法轮功修炼者和和其他数十名政治犯已被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