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警事件台湾日治时期的一宗台湾总督府为压制政治运动所执行的事件,发生于大正12年(1923年)12月16日,历史上称为治安警察法违反检举事件(Tī-an Kéng-chhat-hoat Ûi-hóan Kiám-kí Sū-kiāⁿ,或称治警事件治警法违反事件;又因为与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有关,称为台湾议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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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警事件入狱正义章与出狱纪念章

经过

第二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之后,蒋渭水等人深感结社的重要,遂于请愿运动进行到第三次时,组织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大正12年(1923年)1月30日,在台的蒋渭水、蔡培火等人向台北州北警察署提出成立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的结社组织届,但是,2月2日结社时旋即遭到禁止,因此,活动就移到东京,2月21日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在东京重新成立。

然而在台湾与日本内地已同时施行《治安警察法日语治安警察法》,以作为管制政治集会结社的手段,于是台湾总督府检举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会员,12月16日在总督府警务局的主导下,以违反《治安警察法》第8条第2项为由,全台除花莲台东澎湖外,同日同时展开大检举,结果逮捕41人、传讯58人,共有99人涉案,其中有18人遭受起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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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警事件”第五次审判开庭前后,日本贵族院议员渡边畅(中立者)与议会请愿运动干部会谈;后方立者左三为叶荣钟。

大正13年(1924年),台湾地方法院法官堀田真猿在一审时判决被告全数无罪[2]。然而检察官三好一八不服提出上诉,10月29日二审,蒋渭水等13人被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伴野喜四郎判决有罪,[2]被告随即提出上诉。大正14年(1925年)2月20日三审定谳,法官相原祐弥维持二审宣判。最后蒋渭水蔡培火被判四个月徒刑;包含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及上海台湾青年会等等组织成员蔡惠如林呈禄石焕长林幼春陈逢源被判三个月徒刑;[1]林笃勋林伯廷蔡年亨石锡勋郑松筠蔡氏谷等共六人被判罚金100圆;无罪者则有吴海水韩石泉吴清波王敏川蔡先于[2]

影响

由于本事件发生时机在敏感的西来庵事件之后,而总督府在治警事件中行动规模之大,事后又封锁消息,导致全岛一时人心惶惶,连带使第四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连署人数大为降低,仅71人签署请愿书。在此环境下,《台湾日日新报》、《台湾新闻》、《台南新报》三大报也沉默以对。然而该事件也激起了请愿者的雄心,到了昭和元年(1926年)进行第七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时,参与的人数已近2000人,几乎为第一次请愿的10倍[3]。同时12月16日也被称为“民众运动纪念日”[4],而许多入狱者在狱中所创造的诗文也被甫创刊的《台湾民报》加以刊登。该事件中的首要受害者蒋渭水也称之为“台湾大狩猎”(猪狩)。

参见

Quick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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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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