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府淡水抚民同知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台湾府淡水抚民同知前身为台湾府淡水捕盗同知,又称“淡水同知”。该官职隶属于台湾道之台湾府,为台湾清治时期的重要地方官员,自1731年(雍正九年)更名,官职品等则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职专司负责北台湾内政行政中心 新竹市,为驻守于淡水厅的地方父母官。因为当时淡水厅管辖区域为台湾基隆至新竹,因此实为北台湾的实际统治者。直至1876年1月16日(清光绪元年12月20日)沈葆桢奏请新设台北府,设立时将淡水厅分割成淡水县、基隆厅与新竹县[1],而其官职设置台北府知府才予以缩减调整。
台湾府淡水抚民同知前身为台湾府淡水捕盗同知,又称“淡水同知”。该官职隶属于台湾道之台湾府,为台湾清治时期的重要地方官员,自1731年(雍正九年)更名,官职品等则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职专司负责北台湾内政行政中心 新竹市,为驻守于淡水厅的地方父母官。因为当时淡水厅管辖区域为台湾基隆至新竹,因此实为北台湾的实际统治者。直至1876年1月16日(清光绪元年12月20日)沈葆桢奏请新设台北府,设立时将淡水厅分割成淡水县、基隆厅与新竹县[1],而其官职设置台北府知府才予以缩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