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区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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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辖区是中华民国曾经存在的行政区划类型之一,由国民政府在1929年中国大陆改革县的行政区划后开始设置[1]。县辖区介于县与乡、镇之间,不具地方自治团体身份,仅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最高首长为区长,由所属县之县长指派;行政机关则称为“区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12月将日治时期的郡及支厅改制为“县辖区”,直至台湾于1950年实施地方自治后,即全面废除县辖区制度。1949年中共建政后,中国大陆的县辖区继续延续中华民国的县辖区制度,但在1990年前后已陆续大量撤销,今日全中国大陆已经几乎少有,仅存一个县辖区(南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