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台湾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是台湾日治时期,依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与相关条文所指定的史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分为国家级与地方级两类[1]:55。国家级由台湾总督府指定,地方级则由各州厅来指定[1]:55。
台湾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是台湾日治时期,依照〈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与相关条文所指定的史迹、名胜与天然纪念物,分为国家级与地方级两类[1]:55。国家级由台湾总督府指定,地方级则由各州厅来指定[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