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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1980年(民国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本法原称《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更为现名。
Quick Facts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别名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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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别名 | 选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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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80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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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数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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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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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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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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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内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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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民政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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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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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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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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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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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月10日由内政部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044)
- 内政、法制、司法委员会于1980年4月14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80年5月2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80年5月6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80年5月14日由总统蒋经国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80年5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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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原名《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律名称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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