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道府县(日语:都道府県とどうふけん to-dō-fu-ken)是日本一级行政区日语的合称,又称为广域型地方公共团体広域的地方公共団体こういき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kōiki-deki chihō kōkyō dantai)、综合型地方公共团体包括的地方公共団体ほうかつてき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hōkatsu-deki chihō kōkyō dantai),均具有地方自治体之地位。其下为“基础型地方公共团体”,即市町村

都道府县的制度是随着明治新政府于1871年实施的废藩置县政策而建立的,现行的设置法源则是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目前共设有47个,分别为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京都府)、43县。这个层级的行政区划是日本国会参众两院基本选区划分的一部分。

概要

都道府县是日本的行政区划之一。

市町村被定义为“基础型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4项),而都道府县被定义为“包括市町村在内的广域地方公共团体”(第2条第5项)。负责处理与市町村有关的广域事务和联络事务。

全日本共分为1,718个市町村(792个市、743个町、183个村)和23个特别区东京都区部),所有市町村和特别区均属于47个都道府县之一(1都、1道、2府、43县),实行两级地方体制。

各都道府县设有作为决策机构的议会(都道府县议会)和作为执行机构的知事(都道府县)。 此外,还有公安委员会(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警察本部、教育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委员会及其管理部门。 都道府县拥有自治权,制定法令和条例,征收地方税和捐款,并有权发行地方债券。

都道府县行政事务中心的机关及政府建筑物称为都道府县厅,位于都道府县内的一市(都道府县)。 某些都道府县的城市名称可能与都道府县名称相同,也可能在其他都道府县中不同。

1947年5月3日,随着日本宪法的实施,地方自治法也于同日颁布,开始了以都道府县、市町村为中心的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法确立了统一的都道府县体制。 但都道府县中,首都拥有一定的权限来协调特别区。 都道府县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名称上的差异纯粹是历史原因。 虽然根据地方自治法,府与县的待遇相同,警察组织略有不同(警察法第 46 条和第 51 条)外,河流法(第 96 条)和道路法(第 88 条)对道路也有特殊规定。

当提及日本的一部分都道府县时,如果不包括北海道,用“都府县”,如果不包括东京,也用“道府县”。

都道府县列表

按地区

历史

参见

注释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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