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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外机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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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外机构列表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包含中华民国外交部派驻邦交国、非邦交国、区域组织国际组织之机构。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派驻港澳地区之机构,则按照《大陆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准用驻外机构的规范。前述驻外机构亦统称为驻外单位驻外馆处外馆

截至2024年11月,共有115间驻外机构,其中包含外交部12间大使馆与1间总领事馆,以及大陆委员会辖下的驻香港驻澳门的办事处。

历史

大陆时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其后的1月11、17和19日,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三次发表对外宣言,吁求各国予以外交承认,但直至南北议和结束,袁世凯于1912年3月10日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并无任何国家承认南京临时政府[1]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东交民巷的各国外交使团尽管与其往来频繁,但迟迟不肯给予公开承认。直到1913年4月8日,巴西才成为首个宣布承认北京临时政府的国家。其后,秘鲁于4月9日,美国墨西哥古巴于5月2日宣布承认北京临时政府。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经过选举成为首任中华民国大总统北洋政府正式成立,英国日本俄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匈牙利葡萄牙荷兰比利时丹麦西班牙瑞典13个国家宣布承认新政府,清朝政府派驻各国的全部外交代表机构正式为中华民国政府所继承[2]

台湾时期

1949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之关系,政府首都南京迁移至台湾台北。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席次的合法代表前,当时为中国席次代表的中华民国代表愤而离席,最终联合国中国席次由北京代表“取代”台北代表,即《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加上1979年起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不再正式承认中华民国,此后中华民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外交政策而逐渐失去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正式承认,而成为未被国际普遍承认的国家,目前与12个国家有大使级的官方外交关系,其中有11个国家是联合国成员国以及1个观察员国

中华民国为与非邦交国家保持政治、经贸交流,因而设立非正式外交代表机构,其首长仍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派驻,负责事务相当于邦交国大使馆领事馆所有业务,包括发放护照、签证及民间援助、贸易、文化和经济交流等业务,驻外机构名称为“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或办事处。相对的大部分国家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保持设立代表处;目前有设立驻外大使馆与代表机构的国家和组织共有71国(含比利时兼驻欧盟,但不包括世界贸易组织[3],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4][5]。“代表处”的地位类似于大使馆[注 1],“办事处”则类似于领事馆。

为配合组织改造,依中华民国立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通过、经总统令公布的《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范外交部和其他中央政府部会驻外机构组织编制,并自9月1日开始将驻外人员之行政职称统一以正式官衔订定,驻外机构(大使馆与代表处)之馆长均称大使,解决原先大使馆、总领事馆、代表处、办事处人员职称复杂、容易混淆的问题。[注 2]

由于香港、澳门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之特殊情况,法理上仍属于中华民国领土,故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驻港澳代表处的主管机关为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而非中华民国外交部

驻外机构组织架构

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9]

  • 大使馆、代表处:派驻大使和公使。
  • 代表团:派驻常任代表和副代表。
  • 总领事馆、领事馆和办事处:派驻总领事和领事;副总领事和副领事。
Thumb
  中华民国实际统治区域
  设有中华民国大使馆的国家
  设有中华民国代表机构的国家和地区
  已裁撤代表机构的国家和地区(此代表机构未包括大使馆)

大使馆及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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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及办事处

中华民国外交部明定代表处设大使、公使(对外称代表、副代表);办事处设总领事、副总领事(对外称处长、副处长)。[注 2]

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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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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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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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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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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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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