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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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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表列出以港区国安法或部分相关香港法例拘捕和刑事起诉的案件。“相关法例”主要指《刑事罪行条例英语Crimes Ordinance》第I部和第II部中牵涉“叛逆”(Treason)、“煽惑”(Incitement)、“煽动意图”(Seditious Intention)等罪行。这些法例源自英属香港时期,自六七暴动后未被英国殖民地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引用,直到《港区国安法》生效后才重新用作检控。而《公安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也被视为与国安相关(上述部分条文已由2024年3月23日生效的基本法23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取代)。引用“相关法例”检控的国安案件,通常被称为“非国安法案件”(Non-National Security Law offences, Non-NSL),但它们一体采用《港区国安法》的保释标准,也通常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终审法院在2021年12月14日驳回羊村绘本案被告伍巧怡的保释上诉许可时,也明确指出《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叛逆和煽惑等罪属于国安法诠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1][2]本列表将这些案件一并列出,并以斜体标示相关控罪。

《港区国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至2023年7月3日,据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总警司李桂华表示,共拘捕260人,年龄介乎15至90岁,当中有161人和5间公司已经被检控,其中79人已被定罪或等候判刑。[3]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警务处必须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检控被捕人士、准许被捕人保释候查(警署保释)、或予以无条件释放(保留调查和追究权利)。若果警方正式落案起诉,被告人会被带往裁判法院提堂,期间可向法庭申请保释(法庭保释)。如果裁判官批准保释,被告人可以保释候审;如果裁判官拒绝保释,被告人会即时交由惩教署还押候审。

由于律政司通常会修改或加控其他罪名,控辩双方需要时间准备,法庭需时处理保释复核及其他司法程序,候审时间往往非常漫长。绝大部分国安法被告都被法庭以“不信纳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国安法第42条)而拒绝保释,形同提早监禁。少数成功保释的被告则要遵守极为严苛的保释条件。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国安法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律政司司长可以指示法庭不设陪审团审讯(国安法第46条)。

另外,香港亦有法律条文限制传媒和公众报导部分司法程序的内容,包括针对被告人的保释申请(《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条)[4],以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裁判官条例》第87A条)。[5]由于国安法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不少媒体乃至国安法被告,都曾向法庭申请豁免报导限制,但大多被国安法指定法官拒绝,令公众对国安法案件的所知甚少。支联会拒交资料案(2021年9月)是第一宗获准局部豁免第9P条限制的案件;而支联会案被告邹幸彤亦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提出司法复核,挑战罗德泉拒绝放宽87A条限制的决定,最终在2022年8月2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得直。法官李运腾在判词指裁判官没有任何酌情权拒绝被告提出的撤销报导限制,而限制本身不应影响司法公开原则。这宗司法复核对其他案件影响深远,比如最大规模的民主派初选案,就在同年8月18日获罗德泉解除交付程序的报导限制,令公众首次得悉部分关键案情。不过罗德泉拒绝答复吴政亨是否可公开闭门初级侦讯的腾本(初级侦讯属交付程序一部分),相关法律争议未见明朗,而9P条的限制亦未有放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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