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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
2009年海事法律架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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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正式名称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约公约》)是一项提出新国际规则的条约,旨在修订海上货运和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架构。此规则主要处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约的目的是扩大和更新现有国际规则,实现海运领域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更新或取代《海牙规则》、《海牙威士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许多条款。[1][2]该公约建立了全面、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国际海运门到门运输合约中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
尽管最终文本受到了热烈欢迎,但十年后,却没什么进展。截至2019年12月,这些规则尚未生效,因为只有五个国家批准了这些规则,其中四个是全球影响力相对较小的西非小国。鹿特丹规则内容广泛,其条款数量几乎是现有“仅铲球”规则的十倍。尽管有人认为新规则有缺陷,[3]主导该行业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足以适应现代多式联运。一种可能的前进方式可能是临时透过“鹿特丹精简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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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924 年的《海牙规则》于 1968 年更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但变化不大。修改后的公约仍然只涵盖“解决”运输合同,没有多式联运的规定。货柜化这一改变产业的现象几乎没有得到承认。[4][5]1978年《汉堡规则》的推出是为了提供一个更现代且不那么偏向船舶营运商的框架。尽管《汉堡规则》很容易被发展中国家采用,但新公约却遭到了坚持海牙和海牙维斯比的富裕国家的回避。[6]原本预期海牙/汉堡可能会达成妥协,但最终却出现了庞大的《鹿特丹规则》(96条)。
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鹿特丹规则》最终草案于2008年12月11日获得联合国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2][7]签署国包括美国、法国、希腊、丹麦、瑞士和荷兰;总而言之,签署的国家据称占世界贸易量的25%。[8]仪式结束后,在美国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允许签名。[7]
世界航运理事会是《鹿特丹规则》的重要支持者。2010年,美国律师协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决议,支持美国批准《鹿特丹规则》。[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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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定
以下是《鹿特丹规则》中的重要条款和法律变更:
只有当运输包含海上航段时,本规则才适用;其他没有海运航段的多式联运合约不属于本规则的范围。 它延长了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限,以涵盖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之间的时间。[8] 它允许更多的电子商务并批准更多形式的电子文件。[8] 它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到每个运输单位 875 个记账单位或每公斤毛重 3 个记账单位。[8] 它消除了“航海过失抗辩”,该抗辩保护承运人和船员免于因船舶管理和航行疏忽而承担责任。[8] 它将提出法律索赔的时间延长至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两年。[8] 它允许所谓“批量合约”的当事人选择退出公约中规定的一些责任规则。[8] 它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保持船舶适航并配备适当的船员。[8]谨慎标准不是“严格”,而是“尽职调查”(如《海牙规则》)。
生效和批准
《鹿特丹规则》将于20个国家批准条约一年后生效。[11]截至2011年8月9日,该条约有24个签署国。.[11]最近签署该条约的国家是瑞典,于2011年7月20日签署。[11]西班牙是第一个于2011年1月批准公约的国家。[12]签署和批准情况概览如下:
公约对一国生效后,该国应退出管辖《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公约,因为如果没有此类退出,公约就不会生效。
另请参阅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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