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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香港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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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香港国安委港区国安委,英语: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机构,于2020年7月3日成立[4]。港区国安委承担在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称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5]

事实速览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机构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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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2020年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6]。《决定》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当晚11时由时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刊宪在香港生效。《港区国安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7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时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提名,任命同时是港区国安委成员的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兼任港区国安委秘书长[7]

7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兼任港区国安委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8]

7月6日,港区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兼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列席会议[9]

7月31日,港区国安委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下称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举行首次共同协调会议,讨论自《港区国安法》生效以来的落实执行工作,林郑月娥率全体港区国安委成员出席,其他出席人士包括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和副署长李江舟孙青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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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长官李家超的提名和建议,任命保安局前副局长区志光接替现职政务司司长陈国基出任第2任港区国安委秘书长[10]

9月3日,第六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举行首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11]

2023年

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下达人事令,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接替届龄退休的骆惠宁出任香港中联办主任兼港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8月7日,《星岛日报》发表独家消息,港区国安委增设新职位名叫“执行长”,由2023年届龄退休,负责国家安全的前警务处副处长刘赐蕙出任。“执行长”专门主力负责统筹《香港国安法》的行动工作;与区志光担任,主力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及推动《港区国安法》教育工作的“秘书长”同级,属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D8)。[12]

2025年

4月1日,美国国务院宣布制裁6人,当中包括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警务处处长萧泽颐,港区国安委秘书长区志光等港区国安委成员。 特区政府强烈谴责。[13]

5月30日,中国国务院宣布,任命新任中共中央港澳办主任兼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霁接替郑雁雄出任香港中联办主任及港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14]

职责

《港区国安法》第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2. 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3. 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国安委对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采取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监督责任。

职权

相关制度

  • 港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得受司法复核[注 5]
  • 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由财政司司长经行政长官批准拨出,不受其他香港法例规定限制(包括由立法会审批或审计署核数),财政司司长只须每年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注 6]
  •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与香港国安委须建立协调机制,以让前者监督、指导香港特区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工作。[注 7]
  • 行政长官指定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前,可征询香港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注 8]

组织

港区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国安委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除秘书长外其余成员名单不对外公开。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6]2023年,国安委增设“执行长”一职,级别与秘书长相同,相当于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即首长级薪级第8点(D8)。[2]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一职,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其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17]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委员会成员

第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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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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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四条,工作信息一概保密。
  2.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八条
  3.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
  4. 根据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5.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四条
  6.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九条
  7.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三条
  8.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四条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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