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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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是“使用经济工具来处理政治学的传统问题”[1]之研究理论,其内容包括对政治行为的研究(参见行为主义政治学)。 在政治学中,它是研究自利行动者(选民、政客、官僚)及其互动的实证政治理论的一个子集,可以用多种方式表示—使用如标准约束效用最大化(英语:standard constrained utility maximization)、博弈理论,或决策理论。[1] 它是当代政治经济学著作的起源和思想基础。[2]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那些使用经济学方法论解释政治行为、决策过程和结构的理论和研究领域。 它分析了选民、政府、政党和利益集团等政治行为者的个人和集体行动。
在流行的使用中,“公共选择”通常被用作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组成部分的简称,该理论侧重于民选官员、官僚和其他政府代理人在职位上进行决策时如何被自己感知到的自身利益影响。该领域之经济学家詹姆斯·麦基尔·布坎南获颁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他在这一领域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和宪法基础”。[3]
公共选择分析起源于实证分析(“是什么”),但通常用于规范目的(“应该是什么”),以识别问题或建议改进宪政规则(即宪政经济学)。[1][4][5]
公共选择理论也与社会选择理论密切相关[6],社会选择理论是一种聚合个人利益、福利或选票的数学方法。[7] 许多早期研究都有这两个方面,且该两领域都使用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理论分析工具。 由于选民行为影响公职人员的行为,公共选择理论经常使用社会选择理论的结果。 公共选择的一般处理也可以归入公共经济学。[8]
建立在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公共选择有一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遵守的核心原则。 第一个是使用个人作为共同决策单位。 因此,没有由一个整体做出的决定。 相反,决策是由个人的综合选择做出的。 第二个是在政治体系中使用市场,这被认为是对真正经济学(英语:true economics)的回归。[9] 最后是政治体制内所有个人的利己本性。 然而,正如 Buchanan 和 Tullock 所说,“经济个人主义行为假设的最终辩护必须是实证的……模型唯一的最终检验在于它是否有能力帮助理解真实现象”。[10]
公共选择理论提出的主要基础之一是理性选择理论,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出自从有限的可用手段里挑选达成目标的途径。另一个研究目标不同、但却有相同研究基础的学科则是实证政治理论(英语:Positive political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