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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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开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统治下殖民地时期和1997年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的香港政治,贯切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时代创立的行政主导制:香港总督由英国委任[1],身兼政府首长[2]、驻军统帅[2]、(实际上只是咨询机构的)立法机关主席[3],是英国君主在香港的全权代表,掌控行政权、立法权、军队统帅权,唯独需派人担任法官[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属香港政府为争取民心,试图组织民选议会,但周恩来担心香港成为如新加坡一样有自治权的自治领(Dominion)反对而作罢[5],原先的议会被降格为打点市容的市政局。到殖民地时代末期,香港立法局部分议员是由间接民选产生,但只负责被动盖章和进諌[6]。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其宪制性文件,而政制的其中一部分是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殖民地建立初期,香港政制全由英国人发展及管理,后来渐有本地华人参与。香港的主权归属问题在20世纪末受到国际关注,中国和英国经过近20年磋商,最后在1984年签定《中英联合声明》,决定于1997年进行主权移交,结束香港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地历史。
主权移交后,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以一国两制形式平衡两地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差异。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在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的架构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方案和步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香港选举制度发生极大改变,部分人认为一国两制正式迈向一国一制[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