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於9月27日後選舉產生新政府之間時期的中央政府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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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解放紀念碑「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人民政府成立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門上升旗」浮雕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9月30日,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履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宣布就職[2]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

組織結構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以下機構組成,各機構的名稱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個字: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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