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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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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簡稱國務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2][3]。國務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4]制定《國務院工作規則》來指導日常工作及活動。[5]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全面負責日常事務,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簽發國務院令並擁有最後決策權[6],對外作為國家的政府首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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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秘書長組成。二者均由總理主持召開,前者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後者則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7]
國務院的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國務院取代了原政務院的行政職能至今。目前,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8][9]。[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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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職責
機構設置
規章制度
歷任領導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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