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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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英語:Home Rule)指的是殖民地、附屬國或行政區的政府由本地公民管理。[1][2] 因此,它是某個國家的一部分或某個對外依附其他國家的國家在中央政府下放給它治理權其行政(英語:Administration (government))區域的權力。
在不列顛群島,地方自治在傳統上指其構成國的自治、權力下放及獨立,例如最初是愛爾蘭,隨後則是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而在美國和其他聯邦形式的國家中,該術語則通常指市、縣或其他低於聯邦國家級別的地方政府單位行使的自製過程和機制,例如美國聯邦中存在的特殊立法(英語:Special legislation)。同樣,它也可以指格陵蘭、法羅群島與丹麥聯繫在一起的國家系統。
但是,地方自治並不等同於聯邦制。採用聯邦制的國家,例如加拿大、德國、瑞士、巴西、衣索比亞和美國,它們的各州都有憲法保障;而通過權力下放的地方自治政府則是通過普通立法予以確立,因此可以通過廢除(英語:Repeal)或修改普通立法來進行改變,以至於取消。例如,立法機關可以為省、郡、縣等地方行政區劃制訂地方自治法律,以便地方的議會(英語:County council)、委員會(英語:County commission)、民政教區議會(英語:Parish council (England))或參事委員會(英語:Board of supervisors)對非建制地區擁有管轄權,可以處理包括區劃在內的重要問題。如果沒有這個,那麼這部分就只是更高級政府的權力延伸。立法機關還可以建立或取消市法團,這些市法團通過地方議會(英語:Municipal council)在城界(英語:City limits)範圍內實施地方自治。同時根據相應的法律,上級政府還可以裁撤縣或市鎮、重新劃定界線及解散自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