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特徵 (法律術語)法律術語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在法律上,性別特徵是指為保護當事人免受性別特徵遭受歧視而定義的術語。性別特徵的術語首次在2015年在馬爾他的國家法律中被定義。此後,該法律術語已被聯合國[1]、歐洲理事會[2]、和亞太論壇(英語:Asia Pacific Forum)[3]以及在2017年更新的《日惹原則》中採納,用於探討國際人權法在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和性別特徵方面的應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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