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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甘肅省的檢察機關,最早成立於1950年9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檢徽 | |
主要領導 | |
---|---|
檢察長 | 沈澗 二級大檢察官 |
副檢察長 | 丁霞敏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甘肅省法律監督機關 |
行政級別 | 副省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甘肅省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雁南路1號 |
電話號碼 | +86 (0)931 2369000 |
對外官網 |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
機構沿革 | |
前身 | 甘肅省人民檢察署 |
1950年5月,甘肅省人民政府指令省公安廳、省人民法院共同籌建甘肅省人民檢察署。時任公安廳長李甫山兼任檢察長,焦勝桐任副檢察長。同年9月15日,《甘肅日報》通告正式成立甘肅省人民檢察署,辦公地址設在蘭州市民國路170號(甘肅省人民法院裡院)。下設辦公室、第一處、第二處。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1954年12月4日的通知,1955年1月3日,甘肅省人民檢察署改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委員會議改為檢察委員會。設置辦公室、一般監督處(一處)、偵查處(二處)、偵查監督處(三處)、審判監督處(四處)和人事處。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時,甘肅省共有94個檢察院和1個勞改檢察組,710名檢察幹部。同年12月,所有檢察機關一併撤銷。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三條,規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1979年7月25日,甘肅省革命委員會決定恢復人民檢察院。經過3個月的籌備,11月6日正式開始辦公,地址設在蘭州市慶陽路36號省公安廳院內。內設刑事檢察處(一處)、法紀檢察處(二處)、監所檢察處(三處)、經濟檢察處(四處)、辦公室。1981年,增設研究室和第五處(信訪處,1985年改稱控告申訴檢察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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