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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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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1][2][3][4],法理上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礎[6]。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1954年9月20日,首部憲法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此後憲法又經歷了兩次重要修改。現行的八二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施行。八二憲法其後又經過了多次修正,形成了憲法現行文本[7]。
現行憲法全文共4章、143條,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彰顯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明示了中國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明列其基本國策[7],並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重新寫入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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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歷史
修憲歷史
憲法內容
憲法施行
注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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