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並
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
法律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1][2][3][4],法理上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礎[6]。
快速預覽 簡稱,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簡稱 | 憲法 |
---|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 |
---|
公布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
施行日期 | 1954年9月20日 |
---|
最新修正 | 2018年3月11日 |
---|
法律效力位階 | 憲法 |
---|
|
- 列入人大立法工作計劃:1953年1月13日
- 公開徵求意見:1954年5月1日
- 人大常委會立法預備:1952年12月24日
- 人大會議審議:1954年9月15日 – 9月28日
- 人大會議通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人大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一號)》(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簽署公布)
|
|
列表
-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
-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
-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
|
|
|
|
現狀:施行中 |
關閉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該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1954年9月20日,首部憲法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此後憲法又經歷了兩次重要修改。現行的八二憲法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施行。八二憲法其後又經過了多次修正,形成了憲法現行文本[7]。
現行憲法全文共4章、143條,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彰顯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明示了中國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明列其基本國策[7],並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重新寫入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