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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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師[1](英語:barrister;barrister-at-law;bar-at-law)又稱訴訟律師、訟務律師、大律師或高級律師[2],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即「小律師」),大多在使用普通法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澳洲聯邦、香港等)使用。按照英國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兩種律師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雖然事務律師也可出庭發言,或者兩種律師沒有制度上的區分,但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一部分律師作爲專職訟務律師執業,其他律師作爲事務律師雖然擁有出庭發言權但一般會委任專職訟務律師在法庭上發言。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訟務律師稱為訟辯人(Advocat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