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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環境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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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環境公約是在2017年由一組被稱為「公約國際專家組」的專家團體提出。這個團體由一百多位環境法領域的法律專家組成並由前COP21大會主席Laurent Fabius領導[1] 2018年5月10日,聯合國大會以142票贊成、5票反對(美國、俄羅斯、敘利亞、土耳其、菲律賓)、7票棄權(沙烏地阿拉伯、白俄羅斯、伊朗、馬來西亞、尼加拉瓜、奈及利亞、塔吉克斯坦)通過了商討世界環境公約的決議。[2]
公約的談判仍在繼續。2020年5月8日,聯合國環境署提名了兩位共同促進者來領導這個過程。[3][4]他們的任務是領導非正式的磋商會議,以準備將會在2021年2月聯合國環境大會的第五屆會議中討論的「政治宣言」的第一稿。該文本計劃於 2022[5] 年在第五屆聯合國環境大會特別會議期間通過,名為 UNEP@50,以紀念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 50 周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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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世界環境公約旨在承認公民和政府對地球的權利和義務。它將通過在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推崇環境法律的基本原則來達到這個目的,從而補足國際環境法律的不足。即使這些原則已經在諸如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和1992年里約宣言中呈現,目前它們仍缺乏法律效力。
對比這些宣言,世界環境公約將會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推崇基本環境權利和指導環境行動原則的多邊條約。基於可持續性發展目標和巴黎協定,世界環境公約將會提高全球環境保護的門檻。它旨在供全球採用。它將通過推崇能應用於整個環境的原則與現存的如巴黎協定和蒙特婁協定等區域性會議互補。如果獲得通過,如果獲得通過,這將是第一個對環境採取全面和非部門方法的國際條約。[6]
世界環境公約加強環境標準的方法論是通過認可「第三代基本權利」—環境權利。這種方法反映了 1966 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ICESC)的方法,這兩項國際公約被廣泛視為推崇了前兩代人的人權。[7]
如果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世界環境公約,聯合國會員國將不得不制定雄心勃勃的環境立法,將世界環境公約的原則納入其國家法律。此外,國內法庭,尤其是最高法院,將會引用世界環境公約作為法律淵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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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世界環境公約最初是在2017年被一組現在被稱為「國際公約專家組」(IGEP)[8][7]的來自四十個不同國家、超過一百人的專家們(教授,評委,律師)提出的。IGEP的現任主席是Laurent Fabius,同時也是法國憲法委員會的主席和COP21的前主席。IGEP的現任秘書長是Yann Aguila,一名巴黎的律師,同時也是法學家俱樂部(一個法國法律智庫)的環境委員會主席。
- Antonio Herman Benjamin, 巴西高等法院法官
- Bruce Ackerman,耶魯大學法律與政治學系的斯特林教授
- Laurence Boisson de Chazournes, 日內瓦大學教授
- David Boyd,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聯合國人權與環境特別報告員.
- Lord Robert Carnwath, 英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 Parvez Hassan,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高級辯護律師
- Marie Jacobsson, 2007 年至 2016 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前成員和特別報告員
- Donald Kaniaru, 聯合國環境署前環境執行主任
- Swatanter Kumar, 印度最高法院前法官,印度綠色國家法院前院長
- Luc Lavrysen, 比利時憲法法院荷蘭語院長
- Pilar Moraga Sariego, 智利大學法學院環境法中心教授
- Tianbao Qin, 武漢大學教授,中國環境與自然資源法學會秘書長
- Nicholas A. Robinson, 紐約佩斯大學伊莉莎白豪布法學院教授
- Jorge E. Vinuales, 劍橋大學教授
- Margaret Young, 墨爾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Jinfeng Zhou, Secretary-General, 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然而,將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納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約並不是一個新想法。環境法律師早在1987年的布倫特蘭報告中就呼籲各國採取這樣一個條約,報告中就提到了一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清單。[10]1995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也提出了一個關於國際環境與發展公約的草案。2015年,法學家俱樂部的環境委員會也同樣提出了採納國際環境條約的建議。[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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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2017年IGEP的專家們構想了一份作為國際對話基礎的初稿。文稿的最終版本仍然取決於談判。[13]
這份初稿圍繞序言和二十個基本原則構建,平衡權利和義務,並輔以六條處理最終條款的條款。該文本基於兩個「源原則」,即權利和義務:享有生態無害環境的權利和保護環境的義務。這些實質性和程序性原則已經在以前的環境宣言中得到廣泛確立和接受。 然而,世界環境公約將把這些原則從指導思想提升為對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的立法者和法院具有法律約束力、可執行的法律淵源。[14][1]
實質性原則包括:Substantive principles include:
- 防止原則(第5條):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環境危害。The Prevention Principle (Article 5): necessary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prevent environmental harm.
- 預防原則(第 6 條):當有嚴重或者不可逆傷害風險時,缺乏科學確定性不會成為防範環境惡化的理由。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rticle 6): where there is a risk of serious or irreversible damage, lack of scientific certainty shall not be used as a reason to prevent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 修復環境損傷的義務(第 7 條):採取必要手段確保環境損傷受到充分修復。Duty to Repair Environmental Damage (Article 7): necessary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ensure adequate remediation of environmental damages.
- 污染者付費原則(第 8 條):污染成本應由污染者承擔。Polluter-Pays (Article 8): costs for pollution should be borne by their originator.
程序性原則包括:Procedural principles include:
- 知情權(第 9 條):每個人都有權獲取公共當局持有的環境信息。Right to Information (Article 9): every person has a right to acces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held by public authorities.
- 公眾參與(第 10 條):每個人都有權參與制定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Public Participation (Article 10): every person has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eparation of decisions that may have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environment.
- 環境正義的獲取(第 11 條):各國應確保有權獲得有效且負擔得起的補救措施,以質疑違反環境法的行為。Access to Environmental Justice (Article 11): States shall ensure the right of effective and affordable remedy to challenge acts that contravene environmental law.
世界環境公約的初稿提出了一些創新,例如官方承認民間社會在保護環境方面的作用。公約還包含了不倒退原則,即禁止回到現有的環境保護水平。
初稿同時也提供了監督公約執行的機制來保證公約的效力。該機制由專家委員會組成,將成為各國根據國家最佳做法交流經驗和建議的論壇。[1]
戰略進程
世界環境公約草案文本於 2017 年 6 月 24 日在巴黎首次提交,出席在場的有數位致力於保護地球的知名人士,包括潘基文、瑪麗·羅賓森、洛朗·法比尤斯、阿諾德·施瓦辛格、安妮·伊達爾戈、尼古拉斯·于勒和埃努爾·普爾加·比達爾。[15] [16][17]
2017年9月19日,在紐約聯合國大會第 72 屆會議期間,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將世界環境公約項目呈現給了數位國家首腦。[18]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聯合國大會主席米羅斯拉夫·萊恰克和聯合國規劃署執行總監埃里克·索爾海姆當場附議。[19]
2018年5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題為「制定世界環境公約」的第 72/277 號決議。此文為此類公約的交涉和談判開闢了道路。[2]它還為聯合國官員後續的溝通商榷提供了示例和參考,具體表現為:
- 在2018年底,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向大會提交了一份報告,指出了一些可能可以由世界環境公約填補的國際環境法中的法律空白;
- 設立一個不限成員名額的工作組,向所有成員國開放,負責審查上述報告,並討論將《公約》作為一項新的國際條約是否會解決報告中涉及的問題。
2018年9月5日至7日,工作組在紐約舉行了第一次組織會議。在那裡,成員國計劃於2019年1月、3月和5月在奈洛比舉行三次實質性會議。[20]該小組由聯合國大會主席米羅斯拉夫·拉查克提名的兩位主席協同主持。他們分別是葡萄牙常駐代表弗朗西斯科·安東尼奧·杜阿爾特·洛佩斯和黎巴嫩常駐代表阿邁勒·穆達拉利。[21][22]
2018年12月,聯合國秘書長發表了關於《世界環境公約》的報告。題為「國際環境法和環境相關文書的空白:致力於達成一項全球環境公約」的報告強調,這項載有環境法所有準則的全面和統一的國際文書可以加強國際環境法的效力。這樣一項文書「可以提供更好的協調性、可預測性和確定性」。[23]
2019年6月,工作組接受了聯合主席撤銷原始提案的的建議。事實上,各國最終選擇了在2022年通過一項政治宣言,以呼應斯德哥爾摩會議五十周年慶典。我們的初衷旨在達成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將環境法的一般原則載入其中,而這些建議使項目組的雄心壯志受挫。[24]
2019年8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73/33334號決議。此決議「完整地記錄了工作組的工作」並「贊同其所有建議」,並且,這些建議都作為決議的支持件被附上了。聯合國大會向聯合國環境大會轉呈這些建議,供後者「審議這些建議,以期在2021年2月擬訂一項政治宣言,暨慶祝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聯合國環境保護項目(1972年6月5日至16日)之際,使聯合國高層的意見自主地達成統一。
2020年5月8日,聯合國環境大會主席和常駐代表委員會主席任命了兩名聯席開啟談判進程。兩人分別是來自巴基斯坦的Saqlain Syedah和來自愛沙尼亞的Ado Lohmus。這兩位代表與各國進行非正式磋商,為2021年2月舉行的聯合國環境大會第五屆會議做準備。他們做的這些工作旨在監督三次協商會議的順利舉行,其中,第一次會議於2020年6月舉行,第二次會議於2021年11月舉行,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磋商於2022年2月舉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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