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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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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自治又稱小區自治,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通常是單個居民小區)內的全體業主,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民主的原則建立自治組織、確立自治規範、自我管理本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的一種基層治理模式。[1]

歷史和法律依據

管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2]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業委會的成立流程、職責和義務,規定了業委會與物業之間的權責關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規範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文件。[3]

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中國大陸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業主代表組織。業委會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3]中國大陸的第一個業主委員會在廣東省深圳市天景花園小區於1991年建立[4][5][6]

效果和評價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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