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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二戰結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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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日語:極東国際軍事裁判/きょくとうこくさいぐんじさいばん Kyokutō Kokusai Gunji Saiban),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Tokyo Trial;東京裁判/とうきょうさいばん Tōkyō saiban)、東京大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間,由身為勝方的同盟國為解決敗方大日本帝國戰犯陰謀發動戰爭、常規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罪行確認責任歸屬而創立。法庭設於東京市谷的原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位於今東京都新宿區市谷本村町的自衛隊設施「防衛省市谷地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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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25日,盟國最高統帥部與各同盟國政府提名,任命11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1]。中國、美國、英國、蘇聯、法國、加拿大、澳洲、荷蘭、印度、紐西蘭和菲律賓等對日相關之同盟國或領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審理。辯護一方則由日本和美國的律師組成。在本次審判中有28名大日本帝國軍政要人被指控犯有55項不同的戰爭罪行,包括但不限於:發動侵略戰爭、謀殺或虐待盟軍戰俘以及對占領區平民實行屠殺(見南京大屠殺)等戰爭罪行;其中被告更不乏政府高級領導人,有日本戰時首相東條英機、前外務大臣東鄉茂德等。最終審判庭裁定被告的45項罪名成立,除兩名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外,其餘所有被告都被判定至少犯有一項罪行。判決分別從7年監禁到死刑不等。
1952年4月28日,盟國占領結束,日本主權正式恢復。一場運動在全國興起,要求儘早釋放那些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認定為「戰犯」的受刑者。同年6月9日,日本參議院行使國家主權通過了「關於釋放獄中戰犯等的決議」[2]。同年12月9日眾議院通過了「關於釋放戰爭罪受刑者的決議」,所有在日本的受刑者於數年內先後被合法釋放。同時要求日本政府盡最大努力引渡在海外的受刑者。1953年8月3日,日本眾議院通過了「關於赦免戰爭受刑者決議」[3],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而被執行了死刑或在獄中死亡的受刑者被認定為「公務死」,根據1952年通過的「戰爭傷病死者家屬援助法」[4],其遺族可享國家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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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次審判是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投降協定》和《莫斯科會議》、《波茨坦公告》等協定中再次強調的內容;
「...所有的戰犯,包括那些對我們的戰俘和平民施以殘忍手段之人,都應受到最嚴厲之制裁」。[來源請求]
故在9月11日,日本投降一周後,時任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下令拘捕39名戰爭犯嫌疑人,其中大部分是前首相東條英機及其戰時內閣閣員。東條在家中得知自己將被審判後曾試圖自裁,但在盟軍軍醫的搶救下得以存活。
審判
1946年1月19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與同盟各國磋商後,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harter, IMTFE Charter, Tokyo Charter),又稱「東京憲章」,規定法庭職責與權力範圍。同日,麥克阿瑟頒布《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正式宣布於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1]。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國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起訴,於5月3日展開審判程序[1]。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戰爭犯的罪行分為甲級(A級)、乙級(B級)、丙級(C級)3種種類[5]。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盡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在審判之前,法庭曾列出55條訴因。然而,由於「日本、義大利、德國三國共謀統治全世界」以及「侵略泰王國的戰爭」這兩點證據不足,43條訴因被排除在外,最終僅剩10條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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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判處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絞刑,木戶幸一等16名甲級戰犯無期徒刑,2名甲級戰犯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級戰犯,一名因患精神病被中止審判,另外兩名因在審判期間死亡免予追究。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東京審判審理過程中,盟國並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作出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護的基礎上作出法律判決。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華民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八年抗戰期間在中華民國所犯下的罪行。 雖然在最終審判決定的討論上,印度法官代表拉達賓諾德·帕爾認為東京審判的依據屬於「事後法」,嚴重違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報復性審判,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審判;其觀點得到法國法官代表亨利·伯納德、荷蘭法官代表伯特·羅林的支持,後兩者和拉達賓諾德·帕爾在最終的投票中投了反對票,但最終討論投票結果以6:5的微弱優勢決定為有罪判決。
西方媒體,特別是美國的媒體很快失去了報道東京審判的興趣,但是在中國、菲律賓、日本等地獲得了充分的報道。[6]:204-205
除東京審判外,盟國還在南京、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貢、伯力等地,對乙、丙級戰犯進行了審判。據統計,被盟國起訴的日本各類戰犯總數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處死刑者9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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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8個被告被審判,大部分是軍事或政治的領導者。永野修身與松岡洋右於審判期間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審判期間因為精神衰弱而沒有被起訴。
東條英機等七名被告因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據法官梅汝璈回憶,當時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通過了死刑判決。這七人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都豐島區池袋巢鴨監獄執行死刑,其屍體於久保山火葬場火化後,骨灰被混合在一起粉碎,用飛機撒入橫濱以東30英里的太平洋中。另有16名被告被判決終生監禁。小磯國昭、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死於獄中。1952年日本眾議院通過「關於赦免戰爭受刑者決議」[7],全部受刑者於1956年3月前被合法假釋或刑期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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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次審判的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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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審判的首席檢察官約瑟夫·貝利·基南為美國籍,由美國總統哈瑞·S·杜魯門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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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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