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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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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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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簡稱東莞市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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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1954年6月22日,第一屆東莞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莞城舉行。

1980年7月1日,第七屆東莞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東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5年9月,東莞縣撤縣設地級東莞市後,改稱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五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

  1.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 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3.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 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5. 選舉市長、副市長;
  6. 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7. 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 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9. 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 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權;
  11. 改變或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2.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3.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4.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5.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6.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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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專門委員會

根據《東莞市機構改革方案》,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共設置3個專門委員會。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下設工作委員會行政級別為正處級。[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置下列專門委員會:

  •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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