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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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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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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也稱「開國大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到1959年間使用的國印,後因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通過以國務院取代原先中央人民政府作為國家最高權力的執行機關條文,故廢止使用,後將其收藏於中國國家博物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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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枚印章是由張樾丞設計的。[2]1949年,張樾丞曾為周恩來朱德北京市人民政府刻過印章。齊燕銘推薦張樾丞來設計該印,隨後張樾丞提交了多種設計方案,用隸書宋體秦篆漢篆四種不同的字體來刻制印章,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最後選擇了宋體的設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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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主要由黃銅鑄成,兌以少許。此印章體為正方形,手柄為圓柱形。其柄10.9厘米,章體2.5厘米厚,總高13厘米。章體長寬4.5厘米,周長18厘米。除印文外此印沒有任何花紋雕刻,不過手柄上有個凹處方便抓握。宋體被選作其印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的字體,印文從右至左豎著寫[4]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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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的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通知書

1949年6月11日,周恩來委託陳叔通找一個人來設計政府的印章。陳叔通和齊燕銘一起,邀請治印高手張樾丞頓立夫唐醉石魏長青共同商討[5]。因為只有張樾丞會刻銅印,最終由張樾丞來完成這一個任務[6][7]

幾天後,周恩來召集張樾丞和一些專家討論並決定國璽的設計。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將國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終確定後,國印即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也隨之確定。經過幾個月的討論,印文只剩下了四個候選設計方案,這四種設計主要在字體上有所不同,分別為隸書宋體秦篆漢篆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控制包括國印在內的所有用於通過法律、命令以及行使其他權力的印章。

1949年10月27日,宋體印章的設計得到了毛澤東和周恩來的批准,國印交付刊鑄。

1949年10月31日,印章鐫刻完成並上交使用。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為最高國家權力執行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移交給國務院。

1959年5月,國務院秘書廳將該印撥交到中國國家博物館[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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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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