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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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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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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5年10月25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5年10月25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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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的第一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財產保全和執行的司法強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國中央銀行或者其所屬國政府書面放棄豁免的或者指定用於財產保全和執行的財產除外。」[1][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本法律已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未在當地公布實施也未立法實施[3][4]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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