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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国国家主席行政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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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的用於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授予國家勳章榮譽、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發布特赦令、動員令的一種法令。主席令自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開始由國家主席頒布。國家主席一度缺位和被廢除,直到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才被恢復。主席令被認為記錄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職權,也體現了中國法制建設的軌跡,具有實用價值和歷史價值[1]。目前,主席令由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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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習近平簽署的主席令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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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令)」是中國行政公文中最古老的文種之一,是中國唯一一種自先秦時期開始使用到當代的公文文體[2]。1949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9月30日,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履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宣布就職[3]。之後,毛澤東就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名義,簽署了多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或《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如1950年4月30日,毛澤東主席簽署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4]。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說明、使用辦法;毛澤東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名義,公布了該命令(當時用繁體字書寫):[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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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2月20日毛澤東簽署的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這一時期,人員任命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政務院負責[1]。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五四憲法[7],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該憲法第四十條規定:

國家主席這一職位正式設立,國家主席毛澤東和劉少奇陸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以後,劉少奇因為與毛澤東之間的嚴重分歧,被作為頭號打擊對象而迅速失勢。在1968年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劉少奇被免去黨內外一切職務,開除出黨[8];次年10月,劉少奇受迫害因病逝世[9]。之後,國家主席的位置空缺,當時兩位國家副主席宋慶齡董必武代理主席職務,卻沒有以副主席的身份繼任國家主席,國家主席缺位。[10]之後掀起的主席存廢之爭,以197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七五憲法)直接刪去第二章第二節而告終,國家主席被正式廢除。國家主席職位缺位和被廢除時期,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代替國家主席令[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1]。雖然國家主席成為虛位元首,無權否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但其仍然擁有頒布法律等職責,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主席令得以恢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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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源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版)第八十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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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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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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