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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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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事法院,位於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中興路801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海事法院。
沿革
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法發[1992]40號),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開放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批准在浙江省設寧波海事法院,管轄浙江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1993年1月1日,寧波海事法院開始受理案件。[1][2]
管轄

寧波海事法院管轄浙江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上訴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1]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相關海事行政案件納入海事法院管轄範圍。2017年2月,寧波海事法院被指定試點管轄海事刑事案件。2017年8月21日,寧波海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馬爾他籍貨輪「卡塔利娜」二副艾倫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首次審理海事刑事案件[3]。
機構設置
歷任院長
知名案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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