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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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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06年4月29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第一條是「為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申請、簽發和管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權益,促進對外交往,制定本法。」[1][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簽發的護照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1][2]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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