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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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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於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實施。[1]

快速預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 略稱 ...

2023年3月7日,全國工商聯向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提案》,提出地位平等、公平競爭、保護權益等九條建議,建議啟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進程[2]。不過,在預計進行審議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中,該法並未包含在議程中,引發關注。[3]但最終該法於2025年4月30日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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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地方政府與民營企業之間關係緊張

地方政府「遠洋捕撈」、「以刑化債」[5]等趨利性執法等違法行為受到官方和社會各界的重視。[6][7][8]

2024年4月,網際網路上流出的《廣東省情內參》披露,近年來,廣州、深圳、東莞等珠三角發達地市已成為異地執法的高發地,眾多民營企業因此蒙受巨大損失,以廣州市為例,自2023年以來,近萬家企業遭遇了異地執法。[9]

2020年4月,義烏給異地執法的全國同行寫了《辦案提醒函》,除普及外貿常識外,還警告如果過度執法、選擇性執法,將不予支持,並報上級部門;2024年8月,浙江杭州九堡派出所貼出通告規定:「如發現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機關,在沒有九堡派出所或上城區公安分局民警陪同下存在非法入企辦案行為,應立即報警並拍照取證。」[10][11]11月,「兩警察私帶警用裝備跨省抓人索財」登上微博熱搜。[9]

202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工作,提及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出台民營經濟促進法,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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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毫不動搖

第一次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第一次將促進「兩個健康」寫入法律。[13]

立法經過

起草過程

  • 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組織召開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座談會。會上首次明確,民營經濟促進法起草工作已經啟動,強調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快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14][15]
  • 2024年2月23日,民建中央在全國兩會提案通氣會上表示,擬向全國政協十四屆二次會議提交《關於儘快出台<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提案》[16],針對民營企業在經營範圍、市場准入、公平競爭等方面存在不少限制和壁壘,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重大立法、應急立法列入2024年度立法計劃,並爭取在2024-2025年正式制定出台。[17][18]
  • 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委員長會議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被列為「預備審議項目」,將在當年提請常委會一審。[19]
  • 2024年5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將《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正式啟動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序。[20]
  • 2024年7月,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2024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出台民營經濟促進法。[21]
  •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9章77條,10月10日-11月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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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審議

按照慣例,一部新的法律草案一般不在連續兩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28]光明日報以<各方面建議儘快審議出台>為小標題[29][30]報道,被認為作為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標誌性改革舉措之一,立法進程之快,體現了其意義重大,且共識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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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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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該法規定: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共包含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九個章節。

草案二審稿包括進一步體現黨中央關於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等要求;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一步充實完善法治保障相關內容;增加相關規定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等。[38][31][32]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其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範圍。其三,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39][27][40][41]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充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相關舉措,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加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優化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的法治環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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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和爭議

新華社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台,將有望進一步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同時,該法還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為國家的科技發展亦提供了重要支撐。[43]

聶輝華教授接受《北京青年報》專訪時表示,該法律(草案)最重要的是在法律上提高了民營企業的地位。其匯集了已有的關於民營經濟保護的條款、規則、法條,能夠集中體現對民營企業的保護,具有宣示性功能;同時作為法條普遍比較抽象,有待實施細則出台使它變得具體化,進而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很多條款可能會難以落到實處。[44][45][46]

不過,也有經濟學者和民營企業經營者提出疑議,認為該法對於侵權行為仍未有具體罰則措施,其能否「落地執行」仍有待進一步觀察。[47][48][49][50]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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