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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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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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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審定
本法原擬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全文共七章、62條、一萬多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自2004年後屢經修改而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4日召開第22次會議,開始審議該草案。條例將規管四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手法,當中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規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備、及時公布疫情發布,但亦指明若訊息不利於應急工作,可獲豁免。草案亦提出,若傳媒擅自發布公共衛生、政府對應方案、或報道虛假等,一旦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將被罰款5至10萬元,該條例內容引起民間爭議。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後的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採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對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給予支持[1]。
法律內容
本法全文共七章、70條。修訂後的法律全文共八章、106條。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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